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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素英与夏丽平、陈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英,夏丽平,陈占海,王欣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795号原告:李素英,女,1989年10月19日生,布依族,住惠水县,被告:夏丽平,女,1980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未提供。被告:陈占海,男,1968年5月28日生,住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未提供。被告:王欣勇,男,1975年3月18日生,住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英诉被告夏丽平、陈占海、王欣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李素英自愿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李素英承担。审判员 周  彰  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鲁世婕(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