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汪旭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676号被执行人汪旭明,男,1983年8月9日生,汉族,住会昌县。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汪旭明追缴罚金一案,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1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远明审判员 肖 锋审判员 刘君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棕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