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4执4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有祥拘留决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甘1124执493号之二被拘留人:黄有祥,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住临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有琴与被执行人黄有祥、陈海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黄有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妨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黄有祥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