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孙胜庆与被告邵广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胜庆,邵广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3186号原告:孙胜庆,男。委托代理人:张世东,系大连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广波,男。原告孙胜庆苏被告邵广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胜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胜庆负担。审判员 王德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