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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孙胜庆与被告邵广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胜庆,邵广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3186号原告:孙胜庆,男。委托代理人:张世东,系大连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广波,男。原告孙胜庆苏被告邵广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胜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胜庆负担。审判员  王德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