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永忠与候利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忠,候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保158号申请人:王永忠,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3日,住四川省营山县。被申请人:候利利,女,汉族,生于1982年11月1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人王永忠与被申请人候利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候利利在旺苍县农村信用社、旺苍县邮政储蓄银行存款21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王永忠以其所有的XXXXX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将被申请人候利利银行存款21万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财保13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杜志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