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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什邡市师古镇红豆村村民委员会与谢兴富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师古镇红豆村村民委员会,谢兴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596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师古镇红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什邡市。主要负责人:鲁跃明,该村村主任。被执行人:谢兴富,男,汉族,住什邡市。什邡市师古镇红豆村村民委员会与谢兴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什邡市师古镇红豆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兴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82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颜 红审 判 员  袁英杰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