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伍迎国与陈俊豪、朱利叶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迎国,陈俊豪,朱利叶,新沂市新起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市华业臻布业有限公司,盐城市新中瑞航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333号申请执行人:伍迎国,男,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陈俊豪,男,1975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朱利叶,女,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被执行人:新沂市新起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东南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鹿存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华业臻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东南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朱利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新中瑞航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东南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朱利叶,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伍迎国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0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俊豪、朱利叶、新沂市新起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市华业臻布业有限公司、盐城市新中瑞航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陈俊豪住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伍迎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俊豪、朱利叶、新沂市新起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市华业臻布业有限公司、盐城市新中瑞航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001号民事判决书],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嘉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