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4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孙凤琴与白文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琴,白文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4357号原告:孙凤琴,女,1970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白文艳,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蒙古族,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琴诉被告白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凤琴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凤琴负担。审判员 乌 日 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呼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