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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希梅与于相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希梅,于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892号申请执行人:陈希梅,女,1979年6月8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于相伟,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希梅与被执行人于相伟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相伟有坐落于大连市金州新区楼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于相伟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金州新区楼房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相官审判员  马仁涛审判员  丛长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