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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曹宗姣、史发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燕,曹宗姣,史发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951号原告:王海燕,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文忠,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曹宗姣,女,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史发明,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曹宗姣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燕与被告曹宗姣、史发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燕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宗姣、史发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燕撤回对被告曹宗姣、史发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海燕负担。审 判 长  荣雯芳审 判 员  海 飞人民陪审员  代 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聂焱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