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曹宗姣、史发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燕,曹宗姣,史发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951号原告:王海燕,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文忠,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曹宗姣,女,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史发明,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曹宗姣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燕与被告曹宗姣、史发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燕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宗姣、史发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燕撤回对被告曹宗姣、史发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海燕负担。审 判 长 荣雯芳审 判 员 海 飞人民陪审员 代 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聂焱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