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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9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尧波、徐玲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尧波,徐玲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9720号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48号浙江大学西溪校区西三教学楼*楼。法定代表人:徐金强,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占铁明,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尧波,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徐玲芳,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尧波、徐玲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日立案。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沈如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