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7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钱万龙与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万龙,陆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7540号原告:钱万龙,男,1956年7月30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陆生,男,1966年7月8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钱万龙与被告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万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陆生偿还我借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息随本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6日,陆生向我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2月6日,否则将×××小型汽车抵押给我,陆生逾期未还,并将车辆卖给他人,我多次索要无果,请法院判如所诉。陆生缺席,未作实体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陆生向钱万龙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2月6日,否则将×××小型汽车抵押给钱万龙,陆生逾期未还,钱万龙多次索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5日在《法制日报》刊登公告,向陆生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逾期,陆生未来院应诉。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陆生向钱万龙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陆生应当偿还钱万龙借款本金。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钱万龙主张陆生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陆生偿还钱万龙借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息随本清)。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陆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先年人民陪审员 徐成彦人民陪审员 周凤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