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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汉轩与刘忠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轩,刘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385号申请人:刘汉轩,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刘忠武,又名刘五原,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824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刘忠武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忠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拉特中旗海镇街支行银行账号为6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冻结时间为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郗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袁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