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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保得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得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3263号原告:保得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XXX楼XXX室。法定代表人:冯达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忠华,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王宏俊。本院受理原告保得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得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2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61.50元,由原告保得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文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魏本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