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富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万振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富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万振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729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富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金鸡滩镇上海河村。法定代表人郭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万振齐,男。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榆阳区富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万振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6)陕08民终37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保温材料款1698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万振齐自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6983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50元,本案现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终3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春生审判员 高忠文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