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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问某与被告贺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问某,贺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166号原告:问某,男,汉族,生于2007年12月9日,住本区。法定代理人:问国正,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2日,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梅,金川区桂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女,汉族,生于2008年7月1日,住本区。法定代理人:贺新职,男,汉族,生于1947年12月9日,住址同上,系原告养父。原告问某与被告贺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问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问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丽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晓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