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夏苏莲与被告杨满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苏莲,杨满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初67号原告:夏苏莲,女,194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宏武,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满花,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原告夏苏莲与被告杨满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苏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宏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满花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夏苏莲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苏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苏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夏苏莲负担,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刘红梅人民陪审员 张克求人民陪审员 谌生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罗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