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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夏苏莲与被告杨满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苏莲,杨满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初67号原告:夏苏莲,女,194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宏武,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满花,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原告夏苏莲与被告杨满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苏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宏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满花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夏苏莲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苏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苏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夏苏莲负担,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刘红梅人民陪审员  张克求人民陪审员  谌生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罗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