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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财保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吉林市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林九江潮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九江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财保34号之一申请人:吉林市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55号苏宁天润城C-2号楼1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彭志峰,经理。被申请人:吉林九江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珠江路777号。法定代表人:刘永贵,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吉林市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小贷公司)诉被申请人吉林九江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潮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众信小贷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九江潮公司名下不动产产权证号分别为吉(2017)吉林市不动产产权第0068361号、吉(2017)吉林市不动产产权第0068359号、吉(2017)吉林市不动产产权第0068360号房屋三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众信小贷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吉林九江潮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屋三处[不动产产权证号分别为:吉(2017)吉林市不动产产权第0068361号、吉(2017)吉林市不动产产权第0068359号、吉(2017)吉林市不动产产权第0068360号];二、查封担保人彭志峰名下号牌为吉B122**号车辆车籍;查封担保人祁铄涵名下号牌为吉BY12**号车辆车籍。上列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冻结、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昕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