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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与王祖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王祖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376号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7号。法定代表人崔文霞,系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友明,男,汉族,1962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九角巷13号1单元。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被告王祖华,男,汉族,1944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城关镇西阁社区居委会黄家20号,现住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玫瑰名城丁香苑1栋1单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告王祖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祖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祖华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祖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卫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谭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