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能巧诉被告蒲城县不动产登记局行政登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能巧,蒲城县不动产登记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26行初12号原告:周能巧,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委托代理人韦建红,蒲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蒲城县不动产登记局,地址:蒲城县红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邓蕊,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舟岐,男,系蒲城县不动产登记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能巧诉被告蒲城县不动产登记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能巧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能巧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行政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能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能巧负担。审 判 长 路晓玲人民陪审员 张军民人民陪审员 亢军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余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