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梅振国与翁建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振国,翁建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3044号原告:梅振国,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赵心纯、徐长锋,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建新,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振国与被告翁建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翁建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振国撤回对被告翁建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梅振国负担。审 判 员 王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韩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