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5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段川莲、张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川莲,张锦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516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宏欣,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朋,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段川莲,女,1952年7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二会,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昆华,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锦海,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光,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宏欣与被申请人段川莲、张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作出(2017)豫0104民初516号民事裁定,对担保人姜楷夫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226号5号楼1单元××号房产(郑房权证字第××号)及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宏欣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29号1号楼6层6××号房产(产权证号:15××93)进行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宏欣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宏欣与被申请人段川莲、张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段川莲已经撤回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宏欣及被申请人张锦海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张宏欣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29号1号楼6层6××号房产(产权证号:15××93)的查封。二、解除对姜楷夫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226号5号楼1单元××号房产(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被申请人段川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审 判 长 范利辰人民陪审员 张小旺人民陪审员 周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晓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