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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62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内,组织机构代码62160166-9。法定代表人:赵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黄圈村。法定代表人:梁风雨,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滨城龙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