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1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耀洲与新乡万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郭良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耀洲,新乡万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郭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张耀洲。被执行人新乡万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郭良伟。本院在执行张耀洲与新乡万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郭良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711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按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汤 杰审 判 员 : 刘 浩人民陪审员 :王立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 张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