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曹沈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曹沈彬,汤修敏,王迟军,顾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镇长安南路1号。被执行人:曹沈彬,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汤修敏,女,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王迟军,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顾忠伟,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54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沈彬、汤修敏、王迟军、顾忠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梦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干炯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