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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深民二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伟与河北顺盛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河北顺盛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内蒙古银河铝业有限公司,邓壮河,刘顺林,武龙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深民二初字第247号原告:张伟,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告:河北顺盛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保衡路赵八庄段东。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内蒙古银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新工四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闫亦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第三人:邓壮河,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第三人:刘顺林,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第三人:武龙,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张伟与被告河北顺盛铝合金模板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张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连静审判员 李亚东二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