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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24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惜顺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惜顺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24刑初207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惜顺,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惠来县,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惜顺犯抢夺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丹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惜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胡惜顺因无钱吸毒,随萌发抢夺他人财物的邪念。2017年4月6日11时许,胡惜顺驾驶摩托车窜至葵和公路惠来县仙庵镇某中学附近路段,有被害人洪某1驾摩托车接小孩放学回家经过,胡惜顺见洪某1脖子上戴有一条金项链,遂驾驶摩托车追上洪某1,趁其不备伸手将其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后逃离现场。抢得的金项链销赃给胡某(另案处理),得赃款3600元。案后,赃物追回给洪某1。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估值:洪某1被抢夺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806元。2.2017年4月7日17时40分左右,胡惜顺驾驶摩托车窜至惠来县仙庵镇某大桥附近。见被害人陈某1驾驶摩托车往仙庵镇某村方向行驶,脖子上戴着金项链,遂驾摩托车追上陈某1,趁其不备将其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并逃离现场。抢得的金项链销赃给胡某,得赃款3300元。案后,赃物被追回给陈某1。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估值:陈某1被抢夺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195元。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胡惜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惜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惜顺因无钱吸毒,随萌发抢夺他人财物的邪念。2017年4月6日11时许,胡惜顺驾驶摩托车窜至葵和公路惠来县仙庵镇某中学附近路段,有被害人洪某1驾摩托车接小孩放学回家经过,胡惜顺见洪某1脖子上戴有一条金项链,遂驾驶摩托车追上洪某1,趁其不备伸手将其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后逃离现场。抢得的金项链销赃给胡某(另案处理),得赃款3600元。案后,赃物追回给洪某1。2017年4月7日17时40分左右,胡惜顺驾驶摩托车窜至惠来县仙庵镇某大桥附近。见被害人陈某1驾驶摩托车往仙庵镇某村方向行驶,脖子上戴着金项链,遂驾摩托车追上陈某1,趁其不备将其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并逃离现场。抢得的金项链销赃给胡某,得赃款3300元。案后,赃物被追回给陈某1。被告人胡惜顺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赃物金项链2条。上述赃物已分别发还被害人洪某1、陈某1。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洪某1被抢夺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806元;陈某1被抢夺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19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惠来县公安局望前边防派出所证实,2016年4月8日9时许,该所在惠来县仙庵镇某村将被告人胡惜顺抓获归案。3.被害人洪某1的陈述。洪陈述2017年4月6日11时许,她驾摩托车从某中学接小孩回家,经过某村中学旁边的圆通快递门口时,她感觉到有人用手摸其脖子,当她回过头看到后面有1名50岁左右的男子开着一辆女装摩托车,手里拿着1条金项链,她才发现自己脖子上的金项链被这男子抢去,她叫喊有人抢其金项链,这名男子听到叫喊,驾驶摩托车加快速度往周田镇某村方向逃跑,她被抢走的这条金项链重约20克,价值7000多元。4.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陈陈述2017年4月7日16时许,她开摩托车载着7岁儿子陈某2从周田某村准备到仙庵镇某村菜市场去买菜,刚到某村路口时,看到一名头戴头盔的男子开着一辆女庄摩托车跟在她后面,该男子伸出手将她戴在脖子上的1条金项链抢走,然后开着摩托车加速往仙庵镇某村方向逃跑,她一边跟随后面追赶,一边呼唤着有人抢东西,旁边群众有人帮忙追赶,没有追赶上,她被抢走的这条金项链是以6000元价格购买的,现有价值7000多元。5.证人洪某2的证言。洪证实2017年4月8日上午9时许,他经过某中学路口对面的废品回收站时,看到一个开着一辆喷有蓝绿色的女装摩托车的可疑男子(因他胞姐洪某1本月6日被一男子抢走1条金项链,听他姐说抢金项链的男子开着一辆喷有蓝绿色的女装摩托车,所以他一直留意这个人),他见状后就走过去问该男子,指着这辆摩托车否是其开的,男子称摩托车是其开的,他又问该男子前两天否到仙庵镇某村来抢东西。该男子说没有,随后从其车上拿出1把刀,他就过去将该男子手里的刀夺过来,也不让其离开,他村里的村民也围过来阻止该男子离开,他胞姐得知后赶过来,指证她的金项链就是被这名男子抢走的。后来,有人打电话报警,过一会警察到现场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6.证人胡某的证言。胡证实2017年4月6日下午15时许,胡惜顺手里拿着1条黄金项链来到她的首饰店让她回收,她检验这条黄金项链是真品后,用秤称一下重量是16克多,就以每克人民币235元的价格收购,付给胡惜顺人民币3600元;2017年4月7日晚上17时多,胡惜顺手里拿着1条黄金项链来到她店里,称是朋友让其帮忙卖的,她说怎么不叫你朋友自己来卖,胡惜顺称朋友说卖后给其100元,她检验这条黄金项链是真品后,用秤称一下重量是14克多,就以每克人民币235元的价格收购,付给胡惜顺人民币3300元。7.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公安机关查扣胡惜顺银白色女装二轮摩托车1辆、刀1把、口罩1付;查扣胡某黄金项链2条。黄金项链2条已分别发还被害人洪某1、陈某1。8、现场检测报告书。经检测胡惜顺尿液含有毒品吗啡(MOP)成份。9.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惠价认字[2017]136、137号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经鉴定:洪某1被抢夺的黄金项链(千足金)1条16.13克,价值人民币4806元;陈某1被抢夺的黄金项链(千足金)1条14.08克,价值人民币4195元。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照片经被告人胡惜顺辨认、确认无误。11.户籍证明。被告人胡惜顺于1970年1月30日出生。12.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胡惜顺供述因吸毒无钱购买毒品,于2017年4月6日中午11时许,他驾驶一辆摩托车在仙庵镇某中学路口抢夺一名中年妇女的1条金项链;2017年4月7日下午16时许,他驾驶一辆摩托车在仙庵镇某管区抢夺一名女子的1条金项链。他将抢夺来的2条金项链分别以价格3600元、3300元卖给仙庵镇某村开金铺的一名妇女,名胡某。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惜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理。经查,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被告人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惜顺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惜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平杰审 判 员  方钟彬人民陪审员  张美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