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3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洋,王燕,孙建兰,胡福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388—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洋,男,1979年4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燕,女,198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孙建兰,女,194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胡福树,男,195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洋、王燕、孙建兰、胡福树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洋、王燕、孙建兰、胡福树银行存款233183.9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执行员 马春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