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4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张胜利与王建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利,王建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652号申请执行人:张胜利,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建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胜利申请执行王建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阎民初字第0028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建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胜利案款1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25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建力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力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所载数额为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建力价值相当于本案执行标的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长  代发振执 行 员  刘江涛人民陪审员  王怀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