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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申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三明市安信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三明市安信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7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明市安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列西五四村**幢*层***号。组织机构代码:91350400761771088K。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峰岩,男,汉族,1953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号三山大厦(现龙盛大厦)*楼**层。组织机构代码:77754751-5。负责人:叶元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洪龙,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志漂,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三明市安信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福建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4民终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安信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案涉两份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二审法院未对案涉保险合同进行严谨审查,错误认定车上货物责任保险的标的是第三者财产,是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不确定的财产,主观臆断,任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车上货物责任险的明确责任约定,导致错误判决。案涉标的因自燃而被烧毁,属于保险事故,被申请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赔付责任。被申请人提出意见认为:(1)再审申请人就闽G351**号车所投保的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的保险标的物明确是闽G351**号车,而不包括闽G07**号车。再审申请人投保闽G351**号车的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保险金额247640元,仅仅是闽G351**号车的价值,明确不包括闽G07**号车的价值在内。双方当事人就闽G07**号挂车不存在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的保险合同关系,被申请人根本不存在对该挂车自燃事故进行理赔的义务。(2)一审判决以闽G351**号车的车上货物责任险所对应的保障对象应为被其牵引的闽G07**号挂车上装载的货物,推论认为无法排除闽G351**号车的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的保障对象是其牵引的闽G07**号挂车的可能。这一推论明显存在逻辑上的错误。车上货物责任险是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因此当然存在闽G351**号车的车上货物责任险所保障对象为其牵引的挂车上所装载的货物的可能。而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是一般财产保险,保障的是特定的具体的有形的物质财产的损失,不存在保障对象是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不确定的财产的可能(牵引车可能牵引各种各样的不同挂车)。因此二者属于不同种类的保险,它们的保险标的明显不同,不存在可比性。再审申请人的说法无法自圆其说,其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判决正确,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保时将案涉保险车辆主、挂车分开投保,分别出具保单,说明双方是将主车与挂车视为不同的保险标的,挂车对于主车自身而言,应为“外界物体”。再审申请人只对主车投保自燃损失险,未对挂车投保自燃损失险。案涉挂车损失属自燃事故造成的,因挂车未投保自燃险,被申请人不承担挂车自燃损失的赔偿责任。而自燃系案涉挂车所投的车辆损失险责任免除事由,被申请人亦不承担挂车车辆损失赔偿责任。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属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车上货物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二者属于不同种类的保险。本案中,作为牵引车的闽G351**号主车自身并不具备装载货物的功能,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对主车所承保的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为被其牵引的闽G07**号挂车上所装载货物,但不能据此推论闽G351**号主车投保的“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所保障的对象也包括被其牵引的闽G07**号挂车。因此,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赔偿其闽G07**号挂车自燃所造成的损失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三明市安信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泽新代理审判员  陈小霞代理审判员  魏孜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吴仕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