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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邢建华与姜添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建华,姜添力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85民初3308号 原告:邢建华,男,1956年11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添力,女,1978年12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建军,男,1954年4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原告邢建华与被告姜添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原告邢建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邢建华负担。 审判员  刘福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