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竟好皮鞋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竟好皮鞋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801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市官渡区竟好皮鞋商行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官渡区竟好皮鞋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晶人民陪审员 王金村人民陪审员 朱 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侯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