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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阜阳市广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负责人:杨宝文,该支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阳市广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王小博,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飞,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祝本强,公司员工。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 斌审判员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卢秀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