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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刑终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袁某买卖身份证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刑终125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出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住吉林省梅河口市。2014年6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4年10月10日释放。因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河口市看守所。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袁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一案,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吉058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审被告人袁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袁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某撤回上诉。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新江审判员  王志刚审判员  薛征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祚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