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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执8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XX、王一婷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一婷,孙璇,魏越,刘瑞猛,王长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82号之六移送部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XX,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淄博市博山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被执行死刑。被执行人:王一婷,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壮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孙璇,女,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淄博市博山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魏越,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邹平县,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在淄博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刘瑞猛,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邹平县,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在淄博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长剑,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在淄博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XX、王一婷、孙璇、魏越、刘瑞猛、王长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XX、王一婷、孙璇、魏越、刘瑞猛、王长剑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XX、王一婷、孙璇、魏越、刘瑞猛、王长剑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XX、王一婷、孙璇、魏越、刘瑞猛、王长剑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XX、王一婷、孙璇、魏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瑞猛罚金20000元、王长剑罚金10000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XX、王一婷、孙璇、魏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瑞猛罚金20000元、王长剑罚金1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XX、王一婷、孙璇、魏越刑事裁判生效时合法所有的财产,被执行人刘瑞猛、王长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