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4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昆山恒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日益利电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昆山斯美特箱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恒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日益利电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昆山斯美特箱包有限公司,宋启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4985号原告:昆山恒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宇龙路58号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7345203M。法定代表人:程建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晓,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媛媛,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昆山市日益利电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中华路1083号,组织机构代码08501155-X。法定代表人:宋泽。被告:昆山斯美特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民营园长宁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6029991-X。法定代表人:宋泽。被告:宋启永,男,1973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原告昆山恒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日益利电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昆山斯美特箱包有限公司、宋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立案受理。原告昆山恒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恒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恒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赵雅婷人民陪审员 吴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马雪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