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荣远与张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远,张华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269号原告张荣远,男,汉族,1962年1月2日生,住鱼台县。被告张华龙,男,汉族,住鱼台县原告张荣远与被告张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荣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水泥货款23.2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华龙于2015年12月1日、12月14日在原告处购买水泥,共计26万元,已偿还2.8万元,剩余23.2万元,并出据欠条两张,剩余催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华龙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张荣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素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