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4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生诉被告马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生,马建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4172号原告李文生,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个体经营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马建军,男,约33岁,个体经营户,现住址不祥。原告李文生诉被告马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文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原告李文生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