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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共赢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145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共赢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芦新河村村西(津榆公路旁)。法定代表人:杨振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北路3011号。法定代表人:郭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共赢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5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