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纪洪德、陈和妹与纪成军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洪德,陈和妹,纪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962号申请执行人纪洪德,男,1946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申请执行人陈和妹,女,194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纪成军,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现住宜兴市。纪洪德、陈和妹与纪成军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宜丁民初00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纪成军应于每年1月1日前支付纪洪德、陈和妹赡养费12000元。因纪成军未按照判决规定支付2017年度赡养费12000元,申请执行人纪洪德、陈和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纪成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作了调查,但未能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18日,纪洪德、陈和妹与纪成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从2017年起,纪成军每年支付纪洪德、陈和妹赡养费6000元,于每月月底前支付500元。鉴此,纪洪德、陈和妹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丁民初字第007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期限为未履行和解协议第2天起2年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何林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陆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