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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第1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奚广强与被告辽宁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广强,辽宁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第13136号原告:奚广强,男,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太河区。委托代理人:盛玉坤,沈阳市和平区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法定代表人:李桂英,职务:总经理。原告奚广强与被告辽宁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奚广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奚广强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广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奚广强承担。审判长 马 壮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王智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