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陆某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471号原告:陆某,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于某,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陆某与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陆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尹明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