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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5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陆某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471号原告:陆某,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于某,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陆某与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陆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尹明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