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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肖成财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肖成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2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士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莹,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松,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成财,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再审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肖成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6民终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中电公司于2017月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电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付 丽代理审判员  赵希洋代理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