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行审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柯青梅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柯青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2行审657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王俊庆。委托代理人孟春辉。被执行人柯青梅。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义执法行罚字[2016]第037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6年4月28日下午,被执行人柯青梅在义乌市车站路57号义乌市恒信燃气有限公司车站路门市部前车行道上的浙G×××××的五菱小型面包车内,用一只义乌市恒信燃气有限公司车站路门市部所有的50公斤满装燃气钢瓶向四瓶15公斤燃气空钢瓶内进行倒灌作业的方式购买燃气,其中两瓶用于瓶装燃气的经营。经查,被执行人柯青梅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7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义执法行罚字[2016]第03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洵敬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应建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朱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