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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7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国亮与李国军、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亮,李国军,李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7677号原告:李国亮,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李国军,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李倩,女,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亮与被告李国军、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皖0102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于2016年9月22日实际查封了李倩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玉竹园一里畅龙苑4号楼4层**室房屋(产权证号:京(20**)房山区不动产权第**号)一套。现原告方以各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李倩名下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倩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玉竹园一里畅龙苑4号楼4层**室房屋(产权证号:京(20**)房山区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审判员  王天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曹翔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