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民初22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金桥与刘和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桥,刘和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2224号之二原告:吴金桥,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和中,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皖0828民初22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已达成一致意见,且已履行完毕。吴金桥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和中在中铁四局集团第七公司工程款8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XX球人民陪审员 刘王送人民陪审员 郭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