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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文彬、杨维秀诉被告朱成芳、朱成文、朱成武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彬,杨维秀,朱成芳,朱成文,朱成武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902号原告:朱文彬,男194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杨维秀,女,194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尧斌,芦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朱成芳,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朱成文,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朱成武,男,1975年10月23日出���,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朱文彬、杨维秀诉被告朱成芳、朱成文、朱成武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朱文彬、杨维秀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文彬、杨维秀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彬、杨维秀撤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宋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