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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仇恒光与蔡兆甫、刘明辉、曹刚、龚晓凤财产保全一案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499号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仇恒光与蔡兆甫、刘明辉、曹刚、龚晓凤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2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依法立即解除被申请人刘明辉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山南印象14栋1105(不动产权证号:12025467-1,建筑面积:101.45平方米)房屋的查封;二、依法立即解除被申请人刘明辉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山南印象14栋1105(不动产权证号:12025467-2,建筑面积:35.44平方米)房屋的查封;三、依法立即解除被申请人龚晓凤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山南新区淮河大道西侧广弘城40栋1101(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18026号)房屋的查封;四、依法立即解除被申请人龚晓凤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山南印象27栋1002(不动产权证号:14026642、建筑面积:173.53平方米)房屋的查封。二〇一七年××月××日()附:(2017)皖0403财保200号之一裁定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