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1执4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梅富、王天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梅富,王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051号申请执行人陈梅富被执行人王天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502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天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天东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天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天东(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6224271108977628-10的存款人民币29488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伟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朝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