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文力与于学军、周玉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力,于学军,周玉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3311号原告:李文力,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于学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周玉静,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李文力与被告于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根据李文力申请,经审查追加周玉静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学军、周玉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文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21日,于学军因做工程所需向李文力借款人民币18万元整,约定月息二分,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息。至2017年4月21日,于学军欠李文力人民币本息合计34.3192万元,于学军通过久通物流公司转账偿还4.3万元,尚欠李文力人民币30万元,于2017年4月21日为李文力出具借据一枚,并承诺尽快偿还,但至今未还。为此,李文力诉讼至法院,请求如上。被告于学军、周玉静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于学军欠李文力借款未还属实,有于学军为李文力出具的借据原件在卷佐证。被告于学军与周玉静是夫妻关系,周玉静对于学军的借款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被告于学军、周玉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又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李文力要求被告于学军、周玉静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学军、周玉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文力借款30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保全费2020元,计4960元(李文力已预交),由于学军、周玉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昕玮 来源: